避免刊登歧視性招聘廣告:僱主必知
作為僱主,在招聘過程中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至關重要。為此,應避免刊登任何含有歧視成份的招聘廣告。以下是一些實務守則,供僱主參考:
避免使用歧視性字眼
- 性別歧視: 避免使用「男士優先」、「女士優先」、「男司機」、「女侍應」等字眼。應使用中性稱謂,例如「園藝工人」取代「園丁」。除非性別是該項工作的「真正的職業資格」,例如護老院聘請女看護,否則不可只針對特定性別招聘。
- 殘疾歧視: 避免使用「身強力壯」、「五官端正」、「智力正常」等字眼。應列出工作的職責,例如「工作需要以人力搬起重物」。
- 家庭崗位歧視: 不可只許沒有家庭負擔或毋須照顧家庭者申請某職位。
- 種族歧視: 不可只聘用某種族人士,除非「屬於某種族群體」是該工作職位的「真正的職業資格」。
其他注意事項
- 在申請工作階段,不可向求職者索取照片或身份證副本。
- 應在招聘廣告中加上「殘疾人士亦可申請此職位」。
- 應在廣告上寫上「所有種族群體人士有平等機會爭取有關職位」。
刑罰
刊登或安排刊登歧視性廣告,最高可被罰款 3 萬元。
更多資訊
如需更多資訊,請瀏覽平等機會委員會網站。
總結
避免刊登歧視性招聘廣告是僱主的責任。通過遵循以上實務守則,僱主可以確保招聘過程的公平公正,並避免觸犯歧視條例。